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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县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工作全面铺开

2008/11/8 10:51:24 稿源:互联网 次阅读 字体: 收藏此文
日前,新兴县委正式批转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监察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实行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标志着新兴县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工作正式全面铺开。该项工作计划在年底前全面完成。

  《实施意见》规定,撤销现有县直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架构,在县直十大系统派驻(出)纪检组、监察室,纪检组和监察室合署办公,由县纪委、监察局直接领导,行使县纪委、监察局授权的职责和权限,其业务和干部人事工作均为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纪检组、监察室的行政编制统一划转到县纪委、监察局实行编制单列,每个纪检组、监察室行政编制2~3名,合计行政编制25名,纪检组长配副科长级干部,人员从县直系统现纪委书记所在单位或设有纪检组长的单位中划转。

  《实施意见》强调,县纪委、监察局与派驻(出)纪检组、监察室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与所辖单位和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派驻纪检组长担任驻在部门党组成员,担任所在系统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列席所辖单位和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有关会议。派驻(出)纪检组、监察室采取评析所辖单位和部门日常工作、开展专项巡查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实施意见》明确了派驻(出)纪检组、监察室干部的管理方式,规定派驻(出)机构的县委管干部,其任免、考核、交流和管理等执行县委的有关规定;派驻纪检组长人选由县纪委、监察局商县委组织部提名,按有关组织程序办理。副组长、监察室主任人选由县纪委、监察局提名并考察,按有关规定办理任免职手续;派驻(出)机构其他干部的招考录用、考察任免、奖惩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办理;干部的教育培训由县纪委、监察局与驻在部门共同负责;需要交流的干部,由县纪委、监察局提出意见商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派驻纪检组长向县纪委、监察局述职述廉,其履行职责和廉政勤政情况,由县纪委、监察局商县委组织部考核并将情况送县委组织部备案;派驻纪检组其他成员的年度考核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考核结果送组织人事部门。

  《实施意见》规定,派驻(出)机构干部的工资关系、纪检监察工作岗位补贴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派驻(出)机构干部享受驻在部门同职级干部除工资以外全部福利待遇。驻在部门要保障派驻(出)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的办公费用、教育培训费、办案经费和工作条件。

  《实施意见》还明确了原县直各单位纪检组长除安排担任派驻县直各系统的纪检组长或副科级纪检监察员外,其余人员的分流和安置方式:原担任县直单位副职领导兼任纪检组长的,免去其纪检组长职务;原担任县直单位党组成员兼任纪检组长的,免去其纪检组长职务,保留原级别。原在县直单位只担任纪检组长的,若所在单位设置党组的,免去其纪检组长职务改任为党组成员,保留原级别;没设党组的,转任相关领导职务或调任乡镇领导职务;县委办、县府办、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的纪检组长职务暂保留,但在两年内将转任其他领导职务,或免去纪检组长,保留其原级别。未按上述办法进行分流安置的人员,免去其现职,保留原级别。
本文标签:纪检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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