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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县人民政府通告: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

2017/12/21 21:16:18 稿源:互联网 次阅读 字体: 收藏此文

19日,新兴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明确了新兴县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期以及森林防火禁火规定等。




《通告》显示,新兴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以内划为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防火区中的森林公园、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为森林高火险区。






据了解,新兴县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火险天气等级达到四级及以上时,规定为森林高火险期。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森林高火险期的,由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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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对森林防火禁火也有明确规定,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通告》还指出,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过县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766—2955357)或拨打电话12119报警


本文标签:森林防火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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