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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中心暗藏卖淫窝点!12名男女被抓

2020/6/23 14:56:59 稿源:阳春公安 次阅读 字体: 收藏此文

市公安局巡警大队根据线报获悉:春湾镇一美容中心以美容为幌子,雇佣外地妇女从事卖淫活动。获悉情况后,市公安局高度重视,根据局领导指示,巡警大队立即抽调精干警力开展侦查取证工作,经全面侦查,专案组掌握了该卖淫窝点的组织架构、任务分工、活动轨迹等相关证据。

6月16日凌晨1时许,收网时机成熟,巡警大队联合辖区春湾派出所在该美容中心内抓获颜某(男,56岁,春湾人)余某(女,42岁,阳西人)等违法犯罪人员1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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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将战果最大化,局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亲自部署,立即指示治安大队、城南派出所、河西派出所抽调精干力量参与审讯,形成打击合力,全力侦办该案。

经审讯,颜某、刘某(男,57岁,春湾人)对其在春湾镇一美容中心多次组织余某等5名妇女,以从事美容活动为幌子进行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违法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余某、岑某(男,53岁,春湾人)等10人对其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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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颜某、刘某因涉嫌组织卖淫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违法人员余某、岑某等10人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并罚款处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美容中心暗藏卖淫窝点!12名男女被抓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文标签:新生招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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