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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将依法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7/7/25 3:53:04 稿源:新兴广电 次阅读 字体: 收藏此文

来源:新兴广电


为维护我县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发布本通告。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组织或者参与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信访接待场所、大型群众活动场所、重要会场,或者非法拦截车辆、堵塞阻断交通,严重扰乱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的;


    二、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滞留、散发传单、打横幅标语、穿状衣、呼喊口号、敲锣打鼓、放喇叭、燃鞭炮、聚集哄闹等,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经劝说无效的;


    三、煽动、策划、串联、纠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四、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和管制刀具进入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非法占据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经劝说拒不离开,或者在上述场所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六、利用老人、病人、残疾人或未成年人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员进行非正常上访,或者故意将其遗弃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经劝说无效,致使上述场所不能正常工作的;


    七、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不服从管理,恐吓、威胁、侮辱、谩骂、殴打信访接待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八、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九、借上访之名,故意在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和节庆日期间到中央国家机关越级信访、恶意登记,扰乱社会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或进京到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周边,外国驻华使领馆区等地非正常上访,采取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等行为,故意制造影响,或以提供、咨询、援助等名义,在幕后煽动、教唆、组织、策划上述活动的;


    十、以赴省进京上访、持续缠访闹访、制造社会影响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十一、扬言实施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以实施跳河、跳楼、跳桥等行为相要挟,制造社会影响的;


    十二、通过网站、QQ群、微博、微信等互联网信息平台,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煽动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扬言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教唆信访人自伤、自残、自杀,制造社会极端事件的;


    十三、与境内外非法机构、组织、个人勾结,散布恶意攻击党和政府言论的;


    十四、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本通告所列情形之外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置。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兴县人民法院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新兴县公安局  新兴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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