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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兴县困难群众医疗实施细则 这类人群可免住院押金

2017/11/6 19:57:11 稿源:不详 次阅读 字体: 收藏此文

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新兴县困难群众医疗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救助,对救助对象住院、门诊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赔付后及扣除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及医疗捐赠后的自付费用,给予适当比例的救助,通过救助后还有困难的实施再救助。


《细则》从收入型贫困、支出型贫困将救助对象分为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另外还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列入救助对象范围。

关于救助对象的申请条件,《细则》作出了详细的说明。其中,除了本县户籍人口,在新兴县内参加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持该县居住证的外县人员及其家庭成员中持该县居住证的老年人、未成人、重度残疾人和重度患者,也有资格享受《细则》中因病致贫的救助政策。


当年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诊特定项目,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收入的60%,且家庭成员名下存款、现金、可变现财产人均不超过当地1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重病患者,被列入因病致贫救助对象。


《细则》对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分类救助并制定了相应的救助标准,其中对于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以及低收入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额救助;特定门诊自付合规费用按70%的比例救助;住院自付合规费用按80%的比例救助(以下称“首救助”)。据了解,特定门诊是指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



值得一提的是,《细则》对医疗救助对象实行住院费用再救助,其中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再救助的起救线为首救助后剩余的住院自付总费用(含合规外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按50%救助,救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细则》第七条明确,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免收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住院押金


同时,《细则》列明不予救助的医疗费用: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急诊、抢救除外);因自身违法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因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精神障碍患者除外);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的医疗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况


本文标签:困难群众医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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